英国林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3页(844字)

《英国林业法》规定,根据1919年至1945年林业法成立的林业委员会继续存在。林业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最多不超过9名委员组成,由女王陛下签署委任状委任。林业委员会奉命分别指定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委员会。林业委员会的总任务是:促进英国林业发展,开展造林工作,生产、供应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促进成林和保障英国有充足的森林资源。该法对加强林业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在林地管理方面,可对林业部长根据本法交给经营的土地,进行管理、种植或作其他用途,并有权在所管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开办工厂,生产的任何木材均属委员会所有。委员会可对属于任何人包括皇室地产委员会管理的、政府部门控制的、以及属于地方当局的树木或森林进行管理或监督,也可以对种植或管理提供协助或建议。委员会可以购买树木;可以向私人出卖、处置属于委员会的木材;可以建立和经营或协助建立和经营林区工业。该法规定,林业委员会经财政部批准,可用拨给或贷款方式,向土地所有者(包括地方当局)提供造林(包括更新)贷款。该法规定,林业委员会享有制定法律细则的权力。可就其管理或控制和公众享有通行权的任何土地,制定林业法律细则,具体内容包括:(1)保护土地上的树木或木材,保护林业委员会的财产;(2)禁止任何损害土地或其环境的行为;(3)为了公众的运动和娱乐目的,合理地管理、使用土地。不遵守或违反根据本法律制定的法律细则,是犯罪行为,应处罚如下:(1)违犯林业委员会制定的皇家森林法律细则,处10英镑以下罚金;(2)不属于上述犯罪的,处5英镑以下罚金;(3)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连续犯罪,每天处以10先令以下的罚金。该法还对林业委员会的其他权力作出了规定:(1)负责收集、编制、出版和发行林业统计数字,通过建立或援助学校教育机构,促进和发展林业方面的教育和训练;(2)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研究,收集林业情报,出版调查、实验及科学研究成果并传播情报;(3)调查全国木材和林产品供应、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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