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机构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3页(459字)
《英国林业委员会和职责的规定》是英国1967年林业法附件之一。其2章13条。主要规定:(1)林业委员会委员,应按其委任书的规定任职或辞职。辞职的委员有被重新任命的资格。付给林业委员的薪金或其他津贴应由部长决定,由财政部批准。委员会应有一枚公章,该委员的秘书、或由委员授权代表秘书工作的人掌管用印。(2)林业委员会职员,根据财政部决定的人员编制,林业委员会可以指定或雇佣它认为必要的官员或雇员。发给上述官员和雇员的薪金或报酬,由部长决定,经财政部批准。(3)林业委员会应根据林业法规定,制定委员会的章程、法定人数和工作程序。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委员会委员,如不是林业委员会的委员或其他官员,他们的旅费和其他津贴,由部长决定,财政部批准,从林业基金中支付。(4)林业委员会委员及其职员的退休,应根据公务人员退休法规按公务人员的退休补贴金额办理。退休补助应从林业基金中支付。委员在不满60岁的任期期满退职后,又不继续担任公职者,则无权享有本林业法规所规定的任何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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