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关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82页(811字)

证监会收到纪律委员会提出的根据《证券条例》查明证券交易所犯有不正当行为的书面意见,可指令证交所关闭其交易场所,直到证监会撤销这一命令。在下达这一指令之前,证监会应至少提前14天向证券交易所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下达该指令的具体理由。在上述指令发生效力的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应视为已被取消。证监会和有关警方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场所被关闭和查封。如果任何人未得到证监会和有关警方的许可而进入或试图进入证券交易的场所,那么应认定其有罪,并处以5万港币的罚金。在上述的封闭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发出之后,如果有关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可能提出上诉,则指令仍将照常生效。

如果香港发生了紧急事件或自然灾害,或者香港或其他地区发生了经济金融危机,或其他有可能干扰香港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的情况,而且证监会也认为证交所的正常交易正在受到干扰,或者有可能受到干扰,则证监会可以在与交易所进行磋商之后,命令证券交易所停止证券交易,其期限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该命令可以续展,其期限不超过10个银行工作日。

上述命令下达生效后,证券商如果仍然对上市的证券进行交易,则应认定其有罪,处以罚金5万港币;而证监会则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命令的执行,尤其应保证证交所的有关场所的关闭和查封。任何人未经证监会许可,进入或试图进入已被封闭并查封的证交所,都将被判除有罪,处以罚金2万港币。以上指示或命令应根据情报刊登在《宪报》上。

如果证交所对有关指令、命令与刑罚不服,可在《宪报》刊登指令的通知后14天之内,或在接到纪律委员会的处罚通知后14天内,提出上诉,由接受上诉的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确认、撤销或变更证监会或纪律委员会的裁决。该裁决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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