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市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92页(1959字)
1.根据《上市规则》,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新申请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法律正式注册或成立。
(2)新申请人属于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现在和将来都不改变公司的性质。
(3)证券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联交所认为是适合上市的。
(4)申请上市公司必须具备在没有重大变动的管理阶层管理下,不少于5年的详尽营业记录。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联交所亦可能接纳较短期间的营业纪录:
①自然资源开发公司;
②新成立的工程公司;
③如果申请人有足够大的规模、健全的管理层、充足的营运资金及真实准确的营业记录,交易所可能接纳其具备最少2年的营业记录;
④公司所经营的主要业务能够引起公众足够的兴趣;
⑤公司最初的市场总值不少于下列两项之较高者:2450万港币,或每种类别的上市证券于上市时预计的最初市场价值的25%;
⑥上市证券无论何时均须有某一指定的百分比由公众(指与公司董事或大股东无关系的普通投资者)持有,一旦发现公众持有的股份数小于上述规定的数量,公司董事必须立即通知上市委员会,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整;
⑦如果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关系,可能导致它对此股东的责任和它对全体股东的责任二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则该公司不能上市。所谓控股股东,指的是在股东大会上任何一个拥有35%以上投票权的法人股东;
⑧公司售与雇员(含附属公司雇员、现任雇员)的股票,不超过上市股份的10%。
另外,公司还必须向投资者证明,它的经营记录良好、财政稳健、在同行业中已确立其地位、管理有法,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任何申请上市的公司,要先请一名交易所会员或投资银行作为申请上市的保荐人(Sponsor),代为安排一切的上市准备工作,包括将上市申请提交给联交所与证监会,并将下列资料提交证交所上市部:
(1)招股说明书;
(2)行将发行的临时性业权证明书;
(3)行将发行的永久性业权证明书;
(4)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
(5)若申请上市证券为债券,则需提交信托契约(Trust Deed)等文件。
所有上市申请均由上市部处理。上市部下设四个组,其功能分别是:公司财务组,负责一切日常有关公司上市的事务;特别计划组,辅助公司财务组,并协助制定有关政策;招股文件组,审核上市证券发行者的招股文件;新闻发布组,负责发布消息,保证股价敏感消息能够及时并适当地得到发布。
香港证券市场在上市阶段采取核准制,实现了与发行阶段采取的注册制的一种有效的平衡。核准制一方面吸收了公开主义的精髓,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发行人公开的信息资料,并在基础上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另一方面又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使投资者所认购的证券具有一定的水准,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获得了双重保障。如果在发行与上市两个阶段都采取注册制,就极可能使一些劣质证券在这两个流程中畅行无阻,顺利地为一些缺乏判断力的投资者所认购。而如果在这两个阶段都采取核准制,则很可能与效率原则相悖,挫伤发行公司的竞争积极性,并且使广大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误认为监管机构对证券的品质已经作出保证,对于各种证券欺诈行为缺乏必要的心理戒备,不利于广大公众的成熟的投资心理与投资技能的形成;而且审核机构的判断也未必完全准确。因此,“公开制”与“核准制”的结合运用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最大限度地开掘了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人的“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ial Spir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