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17页(1747字)

决策咨询是香港政制的一大特色,这也反映在城市规划立法上。在拟定法定草图前,立法机构均会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共团体、区议会及市民咨询。于1985年成立的“土地及建筑咨询委员会”,即是一个在土地使用规划立法方面沟通官方、民间的咨询组织,由规划环境地政司、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财政司、屋宇地政署长及工程师学会、建筑师学会、测量师学会、规划师学会的代表4人,香港建筑商会和香港大学土木系代表各1人,立法局议员4人组成。委员会下设三个小组委员会:一是土地供应小组;二是地产小组;三是法例小组。委员会就土地发展计划、楼宇建筑用地等问题,适时向港府提出建议,以供立法时采纳。

在规划立法过程中,港府注重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官地的使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香港在50年代由转口贸易商埠转变为制造业中心时,港府尽量保证的是工业用地。当香港逐步发展为亚太金融中心后,港府又允许市区及附近地区的住宅改变用途成为商业写字楼。香港在城市规划立法上,特别重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对公路、铁路、隧道、港口的兴建予以优先考虑,往往在上述设施用地获得最后解决时,城市发展规划才能完成立法程序。

自50年代起,由于“房屋严重的不足及短缺而导致令人不快的情况,此乃政府与市民间一项经常产生摩擦的根源”,港府先后制订实施了“公共廉租屋村”、“十年建屋计划”、“居者有其屋计划”、“长远房屋策略”等一系列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的公屋计划。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港府全面对简陋寮屋区进行改造,结合对新市镇的拓展,成功地将市区大量人口迁往新界,并使市区的黄金地段在符合“经济效益原则”之下发挥更大的效用。

香港城市规划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一般到具体”。但低层次规划对高层规划的制订也有重大影响,因而不同层次规划法之间存在双向式的影响。

香港城市规划法的层次关系可以归纳为:以“规划标准与准则”与“香港发展纲略”为依据,制定“次区域发展纲领”,再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演绎制订“法定分区规划大纲图”。

规划标准与准则载述拟订城市规划时所应遵守的准则,包括规划土地各项用途的标准、位置地理要素。这份文件也是城市规划师从事日常设计时所用的工作手册。在应用时,有关人员须考虑各区的情况、人口密度、社会经济结构、地区位置及地理形势等因素,它由港府高层决策人士和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拟定。

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即“香港发展纲略”,由规划署与城市设计委员会遵照“规划标准与准则”制订,包括文字和图册两部分。文字主要阐明香港的地理环境、各种用途的官地面积、人口增长及分布;图册是上述内容的图表化。“次区域发展纲领”,由规划署按“香港发展纲略”拟订,将全港分为9个大区域,将“发展纲略”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依据《城市规划条例》制定,它将每个区域的官地划线、编号,标明其用途,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认可后公开发布,供市民查阅。凡受草图影响的人士,可于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致函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反对意见,并言明理由或修改方案。委员会对各种反对事由审查完毕后,将草案及修订方案呈送行政长官,一旦获得批准,大纲图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有关香港城市规划的各类图则,可以分为法定图则与非法定图则两大类。前者指的是规划大纲图,它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建筑工程图则,如果违反了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所拟订的草图或违反法定图则的规定,建筑事务监督可以拒绝批准。后者指的是港府内部在行政上用以指导和管制发展的、可灵活变通的、无法律效力的图则,只用作划定和拨出土地的一种依据,例如香港发展纲略、郊区发展规划纲略等,这种划分方法使得香港城市规划同时具有了严格性与灵活性,并使香港政府获得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展规划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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