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解散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7页(180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当组合已解散时,除合并与破产之情况外,须于2周内在其事务所所在地进行解散登记。(2)当进行第1项规定的解散登记时,除第4项规定的情况外,清算人为申请人。(3)解散登记申请书后须附有证明解散事由的文件。(4)因主务部长官的解散命令而解散之情况下的登记,依据主务部长官之嘱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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