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宇租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1页(441字)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五部适用于商业楼宇租约。

该条例第112条规定,业主必须给予租客最少6个月书面通知才可终止租约,而租客则须最少1个月前将通知书送达对方,否则定期租约即使已告届满,仍不得终止。另外,该条例还规定终止租约通知书及其他各种通知书均须符合下列正确的送达方式:

(1)由专人送达收件人;

(2)用邮递方式迳寄收件人最近所报的住址或办事地址;

(3)如收件人为租客或三房客,则可交予在该通知书所指楼宇;

(4)连续三天张贴在该通知书所指楼宇的显眼处。

关于商业楼宇的租金依照租约而定,对此并无管制,只要业主和租客自由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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