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04页(1126字)
公司可以通过收购行为控制另一家公司以达到扩大公司规模,加强公司实力,垄断某种市场等之效果。被收购的目标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已上市的公开公司;收购的方法既可以是对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收购,也可以通过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取得该公司大多数表决权从而控制有关公司。
收购公司的行动一般必须经过以下的程序:
(1)计划收购的公司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建议。
(2)不论目标公司是否接纳收购建议,计划收购的公司均会公开其收购计划。
(3)计划收购的公司正式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条件一般有:①收购股份之价格;②支付方式;③注明如收购方未能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则要约自动失效;④目标公司必须保持现状直至要约已被接受或拒绝。
(4)在收购公司的要约发出后,暂停目标公司股票的买卖,以防止股票市场上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
(5)要约有效时间为21天,如果要约附有条件,则要约中必须同时注明在什么情况下,要约可以转化为无条件要约,至于后者的有效期不能少于14天。
(6)收购要约在未被完全接受之前,收购公司可以随时对收购条件进行修改,但修改必须同时适用于已作出承诺的股东。
(7)在收购活动中,会有多个向目标公司发出的要约,目标公司为可能进行反收购,计划收购的公司应从其财务顾问处听取专业意见,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听取他们的股东的意见。
(8)当要约转化为无条件之后,要约方必须接受目标公司成员的承诺,而使要约方取得他们所希望取得的控制权。
(9)如果收购行动不成功,收购方不得在一年内向同一目标再次收购。
(10)如果收购公司在4个月内已经取得目标公司10%的股份。收购公司可以在1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股权的通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未向法院申请颁令使其无需出售股份或以不同于要约条件出售股份时,收购方可以收购其余股份,在收购方已收购了目标公司90%股份时,后者的其他股东可以其他形式书面要求收购公司将其所余的10%股份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