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2页(350字)
对债务人签发接管令后,债权人如在第一次会议或其后的任何延续会议上,以普通决议议决债务人应宣告破产,或者未通过决议,或债权人从未召集过会议,或者在审查债务人结束后14日内,或经法院许可的更长时间内,未批准和解协议,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命令应在宪报上公布,列明破产人姓名、地址和职业,宣告日期和受托人姓名。同时应至少在2份本地报纸上刊登通告,其中一份必须是中文报纸。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命令的日期,即为宣告破产日期。
在对商号签发破产宣告令时,仅需列明商号名称,无需提及商号合伙人的姓名。破产宣告令的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和单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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