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26页(783字)

船舶的适航性,要求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1)船体坚固、水密、性能良好;

(2)设备完善;

(3)船舶证书齐备;

(4)配备适当的合格船员;

(5)燃料、给养充足;

(6)装载适量,积载适当。

前三点是对船舶本身的技术规格要求,是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开航前所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后三点是管船人员尤其是船长应负责的事项。日后发生海损事故,能否享受免责或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与船舶是否适航密切相关。

派遣危险而不适航的船舶出海,或企图如此,就构成违法。船东是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船舶的不适航状态加以推诿的。然而也可以允许船东作特别辩护,他必须证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船舶出海航行时是处于适航状态,或者证明在当时的条件下他让船舶出海航行是合理而正当的。当然,一旦发生诉讼,船东是最有可能被指控的。船长也有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船长是在明知船舶不适航仍出海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船长有罪。船长也可以申辩,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他如此行事是合理而正当的。

如果一艘船,无论是本港船还是外国船,当它在香港港口时,由于船体、船机或设备的缺陷,或由于船员配备不足,或超载,或装载不当等原因而被指责为不安全时,船舶将被扣留接受检验或检查。如果检验结果证实该船不安全,那么扣留要么是绝对的,要么就是有条件地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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