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的权利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5页(1155字)

公司的内部管理虽然是按多数原则办事,不过,当多数投票权被滥用时,会严重侵犯少数股东的权利,因此《公司条例》赋予少数股东法定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被侵犯,主要有以下几条:

(1)持有不少于5%的发行股份或5%的某类股份的债权人,以及在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代表公司成员总人数的5%的成员,有权对于公司目的条款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

(2)对于分类股东的权益变更,有关种类发行股份的25%以上持有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

(3)对于依组织大纲或细则修改特定类别股东的持有权益,代表不少于10%的该类发行股份股东可以提出反对;

(4)持有公司已缴资本10%以上且在公司的成员大会上有参加表决权的股东,对无股份划分的公司而言,足以代表超过公司总投票权10%且在公司成员大会上有参加表决权的股东,具有提出召开公司非常成员大会的权利;

(5)对于公司未予适当通告而召开周年成员大会,所有可出席投票的成员可以以同意作为通过的条件,召开其他成员大会,则持有公司发行股份不少于95%的可出席投票成员,或在公司未进行股份划分时,有不少于公司总投票95%的公司成员可以赞成公司未经予足够通告而召开成员大会;

(6)不少于5个各有投票权的成员,或代表不少于公司总投票数10%的成员,或者代表有公司已收股本不少于10%且有投票权的成员可以请求点票表决;

(7)对于传达决议案的或公开声明的要求,持有公司总投票权不少于5%可投票的成员,或不少于100名各均已缴付2000元港币的股本的成员有此权利;

(8)关于召开公司非常成员大会,未发出足够的通告且通过了特别决议,则持有公司发行股本不少于95%的有权出席会议及可表决的股东,或在无股份划分公司中占公司总投票权不少于95%的成员,可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请通过作为特别决议;

(9)有股份划分的公司中不少于100名成员,而且该等成员共持有不少于公司总发行股份的10%,或无股份划分的公司中占公司成员名册上所列名额1/10的成员有权向政府财政司申请委派调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10)任何公司成员可以因公司的事务被人所控制,致使某些公司成员受到不公平的妨害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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