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租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6页(385字)

该条款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设置的,通常规定,因特定情况妨碍了船舶的正常工作而造成时间损失时,对所损失的时间,将停付租金,直至船舶恢复有效状态时为止。原则上,凡是由于发生海损事故,如碰撞、搁浅、船体或机器设备故障、船员不足、船舶入坞等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妨碍承租人工作和使用船舶的时间,承租人均可作为停租时间。但是停租不等于停止支付本应由其负担的港口使用费等费用。有时停租事项虽已发生,但未实际影响船舶的使用,则不得停租。例如,船上起重设备在海上航行时发生故障不能使用,但不影响船舶航行,因此在航行过程中不能作为停租理由。

船舶重新进入营运时,其位置可能与原来并不一致,承租人应承担船舶进入原定航线所耗时间的租金。但也可在合同中规定,船舶必须回到原地后,才能开始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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