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6页(752字)

在正常情况下,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将船还给船东,租船合同即告终止。但船舶在租赁期中,或在尚未开始租前,如发生了事故,也可以将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其解除的情况有下列三种:

1.并非因任何一方的错误所造成的事故,双方无须赔偿损失而解除租赁合同。例如:

(1)船舶在签订租船合同之前或者在履行合同由承租人经营的时候,该船舶被船方的政府所征用,则该定期租船合同应该解除。如尚未交船就不必交船。如承租人已开始营运,该船所承运的货物应在附近港口卸空,将船舶交给船东转交政府使用。船东所收到的租金应按日计算,多退少补。

(2)船舶在未履行合同之前或者正在履行合同的当时,出租人的政府与承租人的政府发生战争,合同即告解除。

2.因为船东的过失,承租人得解除租约,所受到的损失由船东补偿。例如:

(1)租船合同订立之后,在承租人营运期间,船东将船舶出卖给第三者,第三者不愿承担租船合同的义务,租船合同不得不解除,船东应补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船东不能按时交船或所交船舶不适航。

3.因为承租人的过失,租船合同由船东解除,承租人应补偿船东所受的损失。例如:

(1)承租人不按期给付租金。

(2)在租船合同限期内,承租人经营非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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