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海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9页(1010字)

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下列“除外海难”可请求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行为或不履行契约;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免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11)暴动和骚乱;

(12)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表示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上面罗列的相当广泛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各种情况,其目的在于限制指责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犯有过失的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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