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令的其他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2页(1062字)

警察在执行手令时,遇有要求查看手令者,应尽快满足其要求。警察在执行入屋搜查手令时,务必将手令随身携带,并在入屋搜查时,向有关人士出示。执行手令后,要在手令背后注明以下事项:

(1)执行手令的日期、时间、地点;

(2)若拘捕犯人,写明犯人详情;

(3)若提取物件,写明物件详情。

最后,应将手令交还签发它的裁判司,并取回收条。若有法庭审理,应将手令送上法庭出示,待审讯或上诉结束,再将手令送还签发它的裁判司,并取回收条。

如果警察按照拘捕手令或入屋搜查手令行事而被指控或被民事起诉,可以手令作为证据,对下列事项不负责任:

(1)裁判司签发手令时有不合规则的地方;

(2)裁判司无权签发手令;

(3)警察的行为是符合手令所规定的行为。

此外,手令还有下列豁免情况:

(1)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的人不受两种法庭手令的管制;

(2)外交使节的居所和办公室不受两种法庭手令的管制;

(3)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和往返立法会途中不受拘捕;

(4)在任何法院及其范围内,不得执行任何手令,除非庭内法官下令拘拿。

手令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效力比较复杂,没有任何香港的法例明文规定不得搜查律师事务所。一般说来,律师与当事人的通讯秘密是受保护的,执法人员和法庭无权迫使律师透露通讯内容,但法庭可以发出入屋搜查手令,在律师事务所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为避免触及与本案无关的档案,警察不能在律师事务所大肆搜索,只能让律师自行呈交有关档案;为避免知晓受保护书信的内容,警察不能翻阅档案内每一页,只能让律师自行抽取档案内的有关文件交出,若律师对警方的行动不予合作,警察可以一面监视律师事务所,一面向法庭报告情况,由法庭下令再作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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