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嫌疑犯和被捕者的搜身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1页(731字)

香港警察是一支半军事性的武装队伍,其组织、装备等都达到了高度现代化,香港法律也赋予警察相当大的权力,使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侦查犯罪,保障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关香港警察的法例主要有:《警察条例》、《警察福利基金规例》、《警察纪律规例》。

根据《警察条例》的规定,香港警察可以对两类人进行搜身:即嫌疑犯和被捕者。对于嫌疑犯的搜身,是为了防止犯罪和侦查犯罪。香港警察可以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间里,在街道、船只等任何公众地方和交通工具上,对形迹可疑的人,被怀疑犯罪的人,或者企图进行犯罪的人搜身。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将其拘留或拘捕,以便作进一步调查。

对被捕者的搜身要在被捕时立即进行,目的是:

(1)防止其伤害自己;

(2)防止其伤害他人;

(3)防止其毁坏财物或证据;

(4)确定其真实身份;

(5)进一步找寻被捕者的犯罪证据;

(6)找寻被捕者犯有其他罪行的证据;

(7)找寻从犯的犯罪证据。

除了对被捕者搜身外,警察还要对被捕者被捕的现场搜查,如果在被捕者的身上或被捕现场发现任何证据,警察有权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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