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入屋搜查手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0页(881字)

法庭的入屋搜查手令是指示警方搜查特定的楼宇等地方的执行令,它必须由裁判司签发,裁判司根据需要可以随时随地签发入屋搜查手令。通常是由办案警官亲自到裁判官面前,宣誓并签署一份申请手令的誓章,说明发出手令的原因,并由裁判官签署手令,即可得到入屋搜查手令。裁判司还具有其他法例赋予的权力,签发搜查指定类别物件的手令。

凭借入屋搜查手令不仅可以搜查嫌疑人的居所或办公室,还可以为找寻物证而搜查证人的居所或办公室,获取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记录,但是,入屋搜查手令并不能授权警察截听电话。

警察在执行入屋搜查手令时拥有以下三项权力:

(1)警察认为有必要,可以强行进入指定地方搜查;

(2)除了手令上注明要搜查的物件外,警察发现其他足以揭发罪行的物件或足以导致某人被捕的物件,可以将其提取;

(3)警察可以拘捕持有犯罪物证的人和与犯罪有关的人。

任何人不能以不相信手令是由裁判官签署的托辞而拒捕,警察也不能利用搜查某种罪行的手令来侦查另一种犯罪。例如,事先知道要搜查伪钞,却手持搜查猥亵刊物的手令入屋搜查。但是,原来要搜查的是猥亵刊物,在搜查中无意发现伪钞,可以将伪钞带走,调查与之有关的犯罪。

警察对被搜查者要开列一张清单,注明执行入屋搜查手令所提取的物品和文件。被搜查者有权抄录入屋搜查手令内容,警察也可以给被搜查者一份入屋搜查手令的副本或影印本。

警察只要进入入屋搜查手令指定的楼宇,不论当时是否搜查了该楼宇或是否得到了要找寻的物件,都视为手令已被执行。因为任何入屋搜查手令都只能执行一次,因此,警察要再入屋时,必须申请另一张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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