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33页(1130字)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入。

此处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等,凡有应税行为者,均为纳税人。

纳税人转计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有偿转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有偿转让产权的其他附着物。具体为: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在征税之列。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既对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课税。

(三)上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征此税。这里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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