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的被告不认罪的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5页(1686字)

高等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不认罪应按照以下程序继续审理:

1.传召陪审团

法官首先要组织陪审团,通常,在高等法院常务官的安排下,会有一批陪审员专门等候陪审任务,法官可下令从中选出至少7名陪审员。被告有权反对其中任何一位陪审员出庭,此时,由法官决定是否需要替换该名陪审员。当7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宣誓就职后,法庭审理就可以正式开始了。

2.主控官举证

主控官向法庭简要介绍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并传召每一位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可随时向控方证人发问。主控官在这里的职责不是证明被告有罪,而是帮助陪审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主控官举证结束,要对法官说:“以上为控方案情,法官大人。”

3.辩方陈述

法官在主控官举证结束后,要考虑控方是否具备“表面证据”,也即控方是否已提出充分的证据,需要被告答辩。此时,辩方可以向法官陈述,证明控方并不拥有足够的证据,被告不必答辩,因此,辩方的这种陈述又被称为要求“毋须答辩”。法官认为控方证据不足,可以将被告“省释”,即当庭释放被告,并不再传召其到庭。

4.被告答辩

被告在答辩时可按照法官的指示在下列两种做法中选择一项:

(1)保持缄默;

(2)宣誓作证,但被告作证时可能受到控方盘问。

无论选择哪一种做法,被告都有权传召证人作证。被告如果选择保持沉默,控方不得指责被告。若被告选择宣誓作证,要由被告和他传召的证人依次在证人台上作证,并经控方盘问,辩方复诘。辩方传召全部证人结束,要向法官说:“辩方举证完毕,法官大人。”

5.陪审团回避

从陪审团出庭到辩方举证结束,控、辩双方会出现关于法律观点的争论,此时,陪审团必须退席,直到争论完毕再返回法庭。

6.控、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控方向法庭作最后陈述,然后,法官要请辩方作最后陈述,陈述的目的,是指出对方证据的弱点,说明己方的法律观点。

7.陪审团投票裁决被告

法官要向陪审团指出有关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指示陪审团退入密室,以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商议和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然后再回到法庭宣布投票结果。如果陪审团未能作出裁决(对判处死刑未能一致通过,对其他判决未能以5∶2的多数通过),那么,这个陪审团就要被解散,另外组成陪审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法庭可宣告被告当庭释放;如果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法官可指示陪审团退席。

8.向法官求情

被告被裁决有罪时,被告和他的律师可以向法官说明被告的境况,请求法官对被告从轻发落。主控官也必须把对被告求情有利的事实告诉法官。

9.判处被告刑罚

法官在对被告判处刑罚以前,可以将被告继续关押,等待进一步材料到达后再对被告判处刑罚。材料包括医生检验报告、感化官报告、惩教署长的报告等,法官在判处刑罚时要考虑被告除了入狱服刑外是否还有其他适合的监管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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