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的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9页(1316字)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的上诉只有一种方式,即由被告提出上诉的“一般方式上诉”。除非被告获准延期上诉,否则必须在判决后28天内呈交上诉通知,上诉是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审理。

1.上诉法庭受理被告的下列上诉请求:

(1)对高等法院按察司在审理时错误地引导陪审团而判被告有罪不服。

(2)对所判刑罚不服。

(3)原审法官判决被告无罪,但以被告精神不健全为判决理由,被告对此不服。

(4)对原审法官判决被告不适宜受审不服。

2.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被判有罪提出的上诉,可以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

(2)推翻原判。

(3)下令重审。

(4)改判上诉人原来可能被判决有罪的另一罪名,代替原来所判罪名。

(5)下令将上诉人送往医院医疗,代替原审判决被告精神不健全或不适宜答辩。

3.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所判刑罚提出的上诉,可以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刑罚。

(2)减轻原判刑罚。

(3)加重原判刑罚,但不能超过原审法官所能判决的刑罚。

4.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以精神不健全为理由判处无罪提出的上诉,可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

(2)判决被告有罪,代替原判决。

(3)判决将被告省释,即释放被告,并不再传召其到庭。

(4)判决被告不宜受审,代替原判决。

5.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被判不宜受审提出的上诉,可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

(2)只宣布原判决无效,事实上重新审理该案。

(3)宣布原判决无效,判决被告省释,但不能以被告精神不健全为理由,判决被告无罪。

审理上诉案件,尽管有时被告在某一点上有理,只要上诉法庭认为原审判决没有构成司法不当,或者指控被告的证据充分,就可以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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