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域法院判决的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7页(2249字)

对区域法院判决的上诉有两种方式:即被告提出的上诉和律政司提出的上诉。两者都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审理,分述如下。

1.被告提出上诉

这种上诉在香港被称为“一般方式上诉”,只限于被告提出,并且要在判决后28天内提出,延期上诉要申请批准。被告有权对下列事项提出上诉:

(1)对判有罪不服。

(2)对判刑罚不服。

(3)对原审法官判决被告不适宜受审不服。

(4)原审法官判决被告无罪,理由是被告精神不健全,被告对该判决理由不服。

上诉法庭对被告因不服有罪判决提出的上诉,可作以下判决:

(1)驳回上诉,即维持原判。

(2)上诉得直,即推翻原判。

(3)下令重审。

(4)改判上诉人原来可能被判决的另一个罪名,代替原判罪名。

(5)下令将上诉人送往医院治疗,代替原审判决上诉人精神不健全或不适宜答辩。

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所判刑罚提出的上诉,可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刑罚。

(2)减轻原判刑罚。

(3)加重原判刑罚,以不超过原审法官能够判决的刑罚为限。

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被判不宜受审提出的上诉,可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

(2)只宣布原判决无效,事实上重新审理该案。

(3)宣布原判决无效,判决被告省释,但不能以被告精神不健全为理由,判决被告无罪。

上诉法庭对被告不服以精神不健全为理由判处无罪提出的上诉,可作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被告其他罪名成立,代替原判决。

(3)判决将被告省释,即释放被告,并不再传召其到庭。

(4)判决被告不宜受审,代替原判决。

审理上诉案件,尽管有时被告在某一点上有理,只要上诉法庭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没有构成司法不当,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可以将上诉驳回。

2.律政司提出上诉

在香港,称这种上诉为“判案述要方式上诉”。它是指被告被省释,律政司就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区域法院的法官只有在认为对被告的指控不当,或者无权审理该案时,才可以颁布释放被告的命令,即省释被告。律政司必须在被告被省释的7天以内提出上诉,其上诉程序如下:

(1)提出上诉申请

律政司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陈述案情和说明判决理由,法官可以拒绝没有意义的申请;律政司有权再向高等法院申请命令,强迫区域法院法官陈述案情。

(2)法官书面陈述案情

区域法院的法官要用书面陈述案情,说明判决理由,然后将案件移送上诉法庭。

(3)上诉法庭作最后决定

上诉法庭在听取案件双方的观点后,对上诉可作下列决定:

①维持原判。

②修改原判。

③推翻原判。

④将案件发回,由另一位区域法院的法官重新审理。

⑤附加意见后将案件发回区域法院重审。

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律政司还拥有向上诉法庭请示意见的权力。这个条件是指,当公诉罪行的被告被省释时,律政司可以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向上诉法庭请示意见。律政司请求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一些法律疑问,以供今后执法参考,但是,律政司只能就实际案例请示意见,不能向上诉法庭提出虚构的学术命题。当上诉法庭听取律政司的申请时,被告或他的律师可以出庭参加辩论。律政司的这种做法不会影响对被告省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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