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的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0页(465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判者,有权审理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部分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后者指不能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的部分案件。

在向终审法院上诉前,上诉人必须得到上诉委员会的许可。除非涉及重大及普遍的法律问题并且该问题经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或原讼法庭的审核,或明显存有严重的不公正,否则不予许可。如果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拒绝进行审核,上诉委员会也可以自行审核,并给予许可。

在审理上诉案件时,终审法院由5位法官组成,他们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3位常任法官和1位非常任法官或1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地区的法官。到时将成立由首席大法官和两位常任法官,或3位常任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所有上诉许可申请都将由这一委员会审理。

终审法院有权维持、推翻或者更改原审法院的判决,或附其意见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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