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法庭的聆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2页(1796字)
死因裁判法庭的聆讯与一般的刑事审理不同,它不是因指控某人导致死亡事件而开庭,而是为了调查研究死者死亡的原因。聆讯由死因裁判官一人或者由三人陪审团参与进行,对于发生在监狱中或警察看守所里的死亡调查,必须有陪审团参加。死因裁判庭聆讯的目的在于证明以下事项:
(1)死者的身份;
(2)死者何时何地怎样死亡;
(3)死者是否死于谋杀、误杀、杀婴或鲁莽驾驶;
(4)死亡证上应当记录的情况。
死因裁判法庭的裁决,只能针对上述事项,其中第三项必须由陪审团裁定,没有对第三项的裁定,就不能检控罪犯。注意死因裁判法庭的裁决不能反映任何民事责任。
死因裁判法庭在开庭前,必须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与死者死亡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死因裁判官认为应该受到质询的人,收到通知的人要按时出庭或委托律师出庭。
聆讯时,凡是与死者死亡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盘问每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人作证,首先要由死因裁判官盘问,然后是检察官盘问,再由其他与死者死亡有利害关系的人盘问,最后由证人的律师补问,律师可以对该证人提问,也可以盘问所有证人。
例如:病人在医院手术台上离奇死亡,主刀手术的医生就是与死因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出庭作证,同时也要委托律师一起出庭;如果怀疑病人死亡是由于麻醉师的疏忽,那么,麻醉师也必须委托律师一起出庭。死者的家属一般都视为与死因有利害关系,也必须委托律师一起出庭。
聆讯时会需要验尸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它直接关系到研究死因的结论是否正确,因此,验尸医师的资历非常重要。法律规定,负责验尸的医师必须具有病理学的执业资格和具备足够的化验设备。如果死因裁判官认为死因聆讯后可能导致某人被检控,他必须就验尸医师的人选向警务处长咨询。
由陪审团参与进行的死因聆讯,裁决权由陪审团行使。一般要求陪审团达成一致的裁决,如果经过较长时间,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因裁判官可以接受陪审团中多数人的裁决。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为了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次发生,可以在裁决时附加备注,建议采取某些措施。常见的死因裁判法庭的裁决,有以下各项:
(1)死于自然。例如:一般的病死。
(2)死于工业病。
(3)死于滥用药物。例如:吸毒。
(4)死于自杀。
(5)死于出生后缺乏照顾。这是针对出生的婴儿。
(6)死于企图或自行堕胎。
(7)死于难产。
(8)死于意外。这是指一般意外死亡。
(9)因身受重刑致死。
(10)死于合法杀人。这是指匪徒被执法人员合法使用武力杀死,以及有人被他人在自卫时合法杀死。
(11)死于非法杀人。例如:谋杀等。
(12)死因不明。这是指死亡裁判法庭不能找出因果关系上的死因,不是指病理学上的死因。
聆讯完毕后,死因裁判法庭要将聆讯结果向律政司报告。虽然法律规定死因裁判官有权签发逮捕令,但实际上很少使用,因为律政司有责任决定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刑事起诉。死因裁判官若决定对某个死亡案件不进行调查,也必须把有关材料呈送律政司,律政司有权要求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