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的举证责任与反面指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7页(783字)

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控方自始自终都担负着证明所控罪行的责任,因为被指控的人,在未经证据证明有罪之前,是作无罪推定的。如果控方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疑点,则辩方只要证明控方提出的事实不准确,就可以使被告获得解脱。如果控方证据充分,证明所控罪行成立,被告要反驳和辩护自己无罪时,应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时,举证责任就由控方转移到辩方。例如:被告的谋杀行为已由控方举证证实,但被告却辩护说,自己杀人时处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那么,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杀人当时自己确实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

一般说来,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包括以下两项:

(1)有人犯有指控的罪行;

(2)被告正是犯有所指控罪行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经常有人为了种种原因而欺骗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有责任在可能的范围内印证控方证人的证据。

反面指控是指当一项指控与被告本人有关,或者只有被告知道内情,控方不能提出正面证据支持指控,因此,控方可以从反面指控被告。

香港的许多法例规定,一些犯罪的构成是由于被告没有法定权力,或者没有许可证和牌照而做出某些行为。针对这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辩方有责任证明被告在做出这些行为时确有法律权力,或者持有许可证和牌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控方有举证责任,控方就很难甚至没有可能举证。例如:司机没有购买保险,警方不可能查询香港所有保险公司提出有关证据,证明该司机没有购买保险。而被告有责任证明已经购买保险,方法是将保险单提交法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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