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司对火灾的特别司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2页(587字)

香港的《火灾调查条例》赋予裁判司特别司法权调查起火原因。当任何房屋发生火灾,或者怀疑有人企图向房屋放火时,警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房屋,并禁止房屋主人和其他有关人士进入房屋,同时,警方必须向裁判司递交一份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和屋中各物的详细情况。

(2)起火原因及经过情形。

裁判司收到警方报告,认为必要,可对火灾原因进行侦讯。侦讯时,首先由裁判司命令提供火灾情况的人士出庭并宣誓作证,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在得到裁判司许可后,可盘问证人,其他有关人士可以聘请律师或亲自盘问证人。

如果裁判司认为房屋发生火灾没有犯罪行为,或者没有理由怀疑任何人有犯罪行为,则会宣告对火灾的侦讯结束。如果裁判司认为火灾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并且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人制造火灾,将会下令将该人关押在监狱等候审判,也可以让他取保候审。

在侦讯前和侦讯后,裁判司都有权下令将警方看管的房屋解封,以避免给房屋主人和住客造成不便。结束侦讯或者解封房屋,并不影响以后再向任何犯有制造火灾罪行的人提起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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