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0页(980字)

当注册申请被接受,并在宪报上公告后两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虽经异议但注册署长的决定或法院裁定有利于申请人时,就可以对商标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申请的有关事项均记于商标注册簿内,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应缴纳注册费。

1.注册生效日与有效期

商标注册成立日期即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商标注册后,注册署长应向申请人颁发盖有其印章并签字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7年届满后可一再续展。

2.放弃部分权利的注册

在很多情况下,商标是由多种成份组合而成,而其组成部分又有一定独立性。如果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具有独立性,但其所有人并未将该部分单独分开注册,或某一部分包含有已经为商业中通用的或缺乏识别性的事物,那么组合商标应作部分弃权注册。

3.以转让和许可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登记

当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将注册后的商标转让于即将成立的一家公司使用,或者直接许可一家公司使用时,也应视为该商标的注册是以使用为目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注册署长可以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这些条件有:

当注册目的是为了将商标转让于一家待成立公司使用时,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即将设立,而且该公司一旦设立,申请人就将商标转让于该公司。

当注册目的是为了将商标许可某一公司使用时,申请人必须能证明与该公司已经达成了许可使用的协议,并在商标注册后立刻将该公司注册为使用人。

对以转让或许可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注册署长或法庭可要求申请人对其注册提出的异议或上诉的诉讼费提供担保。

4.共有商标的注册

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注册商标共同享有所有权称为“共有商标”,其使用权也是共同的,其注册目的必须是为了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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