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与异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0页(853字)

任何人无论其国籍和身份都有权按规定方式和程序,向注册署长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其书面申请的形式和内容在《商标规则》中有详细的规定。

书面申请应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如申请人是合伙,应由全体合伙人或有资格代表合伙的合伙人签署;如申请人是法人,须由法人的董事或秘书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签署。

每一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按《商标规则》所附的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项目,指定其所要注册的具体商品及商品种类。申请中应明确所要注册的商标是A部注册还是B部注册。

注册署长收到申请后,就开始进入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先是对注册申请的内容进行检索,查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同类或同样商品上已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然后,进一步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备A部注册或B部注册所分别要求的识别性,以及该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注册署长在审查完成后,如认为合乎法定条件,可以完全接受该申请;如署长认为该申请应经适当修正、变更条件或作一定限制后方可接受,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可以要求当面申诉或书面申辩,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经接受,不论是否完全接受,注册署长应要求申请人即时在香港宪报上刊登公告。在注册申请公告后,任何人士都可以于公告日起两个月内向注册署长发出对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的书面通知,并列明异议的理由及其依据。署长应将异议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副本两个月内向署长提交书面申辩,同样,署长应将申辩副本转送异议人。

在双方都提出各自理由和依据后,注册署长可举行听讯,并作出对注册申请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双方如有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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