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1990年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2页(371字)

塞拉利昂1990年12月28日颁布《渔业法》。该法规撤销1988年《渔业法》,并对塞拉利昂渔业水域的管理做出规定。后者被分为两个管理区域,一个用于工业渔业,另外一个区域用于工艺及娱乐渔业。法规规定要求不同科类的渔业要持有执照并登记。该法第三部分规定渔船及其装备的鉴别及其加强相关的措施。第四部分对渔船执照颁发及网的规格作出规定。法规进一步规定了义务录音设备、需要使用英语及国际信号,坚持使用渔业报告及月志(第六部分);监视和加强措施(第七部分);设备装载、避免维修设备的损害及传统设备(第八部分);需要转换运输(第九部分);的接收、加工和营销措施(第十部分)。法规附录部分包括与渔业管理区域相关的六个部分,对捕鱼装载,运输,鱼加工执照,渔船鉴别和标记的标准规格及用于工艺船的登记作出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