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审查注册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4页(793字)

外观设计的审批程序在《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详尽的规定。其大致内容有:

(1)受理申请。注册处收到申请案后,检查申请文件表格,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寄给申请人一份收据。

(2)形式审查。注册处受理申请后,即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有不符法定要求之处,即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

(3)检索。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注册处对外观设计进行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检索。审查有关类别的检索文档,包括以前注册过的外观设计、期刊、目录册和其他公开发表的有关资料等。检索的目的在于在现有设计中,找出与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相关的材料,以判断该设计中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4)实质审查。除考虑设计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外,实质审查时还考虑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纯功能的特征或与功能不能分离的特征。如审查员认为设计不符注册要求时,即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附列引证文献清单。

(5)复审和上诉。申请人如不服驳回的理由,可在驳回后1个月内要求注册处在更高一个层次进行复审听讯。如复审的结果仍使申请人不服,则申请人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中的外观设计上诉庭。该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6)批准注册和颁发注册证书。如果外观设计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即予以注册,并由注册处长授予注册证书。该设计的申请日就作为外观设计的注册之日。

外观设计一旦获得注册,外观注册所有人即在香港范围内获得注册证书所赋予的特权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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