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8页(585字)

外部行政责任的对称。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调整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内部行政责任是根据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与外部行政责任相对而言的,其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与个人。国家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侵犯其公务员和被委托的组织、个人权益的行为(含任命、考核、奖惩、调动、晋升中的违法侵权行为)负责。行政机关如因其违法行为损害内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向被损害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公务员、被委托的组织、个人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就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负责。如其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之科处行政处分或给予相应经济制裁;如其违法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行政机关在向相对人赔偿损失后,可以视其过错程度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额。把内部行政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意义在于:既保证行政机关依法监督公务员、被委托的组织、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又保障公务员、被委托组织、个人为行使其职权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分清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的具体权限,如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相对人追究内部行政责任;人民法院亦只能就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行政主体的外部责任,而不追究公务员的内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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