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国有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6页(389字)
奥地利国有林自成体系,独立经营已有70余年历史。1925年7月,国家颁布《奥地利国有林法》。该法规定,国有林经营必须与领土管理分开,国有林必须在保持与之相关的公共效益的条件下,按商业原则实施经营。该法规定,国有林局直接隶属于联邦农业和林业部。该法规定,国有林局的经营盈余是联邦收入,其活动受独立预算制约。1974年后,奥地利国有林经营连续出现财政赤字。为此,国家于1977年11月颁布法令,重申国有林局是经济实体,规定国有林局在森林法令以及其他有关法令的制约下,通过木材生产、林副产品加工,达到尽可能好的经济效益。根据法令规定,国有林经营还必须坚持以下目标:保持发展森林的防护、保健、游憩效益;保护饮用水及其他水源;保护农业利益、山区事业以及公众利益;保持森林以外土地如湖边等为旅游适宜区;协调与自然公园的作用;改善经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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