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38页(1079字)

根据香港的刑法理论,构成犯罪一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在香港称为“造意”。它是指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可概括为两种:一是罪犯出于故意的心态进行犯罪行为;二是罪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抱着掉以轻心的态度。各种罪行,要求与犯罪性质一致的犯罪意图,因此,不同的犯罪,就有不同的犯罪意图。以下举例说明:

法律规定,犯有谋杀罪的罪犯具有致使他人死亡的故意,即被告故意对他人采取了致命的行为。如果A去药店买了毒药,趁与B一起吃饭时,将毒药放入B的饭碗中,使B中毒身亡,A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谋杀行为。如果A与B素不相识,在街头因骑车相撞发生争吵,A操起路边一根木棒将B击倒,造成B脑震荡死亡。审理这个案件时,法庭要考虑A挥棒攻击B时,是否有意敲击B的脑袋使他倒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判定:A具有谋杀B的犯罪意图;如果A挥棒指向B,只是为了吓唬他,没料到失手打在B的脑部致其死亡,则A属于误杀。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犯罪意图隐藏在罪犯的头脑中,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并不容易。在审判实践中,法庭也很少会得到被告犯罪意图的客观证据,因此,法庭可以从被告的言行和案发现场的环境等来推定被告的犯罪意图。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据供法庭推定,法律规定,对某些罪行还可以采用“法理上的假定”。即:如果有证据证明了某些案件事实,法庭可以假定被告犯有某种罪行,被告必须提供足够的反证才可以推翻假定。举例说明如下:

《毒品条例》规定,为非法贩运而藏有毒品是犯罪。要证明被告藏有毒品比较容易,只要在被告身上搜出毒品即可得到证明;但是,要证明被告是为非法贩运的目的而藏有毒品就有一定难度,因此,《毒品条例》又规定,凡藏有毒品超过一定数量时,就可以假定被告所藏毒品是为了进行非法贩运。当警察将搜出的毒品化验后证实超过法定数量,就可指控被告犯有“为非法贩运藏有毒品罪”,该罪行的刑罚比单纯“藏有毒品罪”的刑罚严重许多。如果被告希望开脱“非法贩运”的罪名,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毒品是为了自用。如果法庭接受被告的证据,就会判被告“藏有毒品罪”,被告即受到较轻的刑罚。

必须注意,犯罪动机与犯罪意图不同,动机是犯罪的理由,盗窃罪的动机,可能是好逸恶劳,也可能是因为贫困,法律没有规定,控方有证明犯罪动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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