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子施用药物以达成性交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8页(225字)

任何人,向女子施用或引致女子服用药物,企图使该女子被麻醉或晕迷,造成任何男子可以非法与她性交,就构成向女子施用药物以达成性交罪。

只要向女子施用药物以达到性交的目的,就构成此罪,不论是否进行了性行为或者性交未遂。与女子发生性行为的人,可以是施用药物的男子,也可以是其他男子。女子也可成为此罪的被告。特别注意,法律规定,必须要有吻合证据才可以判定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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