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9页(678字)

任何已婚人士在其配偶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就犯有重婚罪。

如果任何人士在第二次结婚时,其配偶在过去7年内一直失踪,也无法知道其是否生存,或者其第一次婚姻已正式解除或经法庭宣判无效,就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属于重罪,可判处7年监禁。

构成重婚罪的基本要件是,被告在第二次婚姻时,原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并且配偶尚活着。判定此罪的关键在于确认第一次婚姻是否合法。有时,一桩婚姻关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不一定是无效的。《婚姻(战争时期)(有效)条例》规定:凡在战时,即1941年12月8日至1945年10月15日期间结婚,无论是否在法定处所履行过手续和举行过严格的仪式,都属合法婚姻,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非基督徒的习俗婚姻。这种婚姻是指按照夫妇双方的属人法和宗教习惯举行的婚礼。《婚姻条例》规定,1971年10月7日以前缔结的习俗婚姻均属有效。

1971年10月7日以前的“新式婚姻”也是有效的。《修订婚姻制度条例》把这种婚姻称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面前,公开举行仪式的婚姻。如果有证据证明“新式婚姻”的事实,尽管它与男女一方或双方的风俗习惯不同,或者违背《婚姻条例》,这种婚姻仍然是有效的。

虽然1971年10月7日以前缔结的习俗婚姻和新式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同意,仍然可以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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