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0页(2039字)
运用恐吓手段向他人提出不当要求,使自己或第三人获益,使他人受损,就犯有勒索罪。犯有勒索罪的被告,即使他一无所获,仍可构成此罪,法庭可对被告判处14年监禁的刑罚。以下分别论述构成勒索罪的诸项条件:
1.关于恐吓
勒索罪中的“恐吓”是指以明示或暗示表明将要进行下列行为:
(1)以武力对付受害人,包括立刻动武;
(2)损毁财物;
(3)公开某些事实损害受害人的声誉;
(4)对受害人的事业或职业造成损害。
这里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恐吓都是构成勒索罪的要素,还要根据恐吓对受害人的影响来判断。如果受害人对恐吓满不在乎,或者恐吓性质轻微不足以对受害人造成影响,这种恐吓就不能构成勒索罪。有时,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例如:受害人是一个坚强无畏的人,不会轻易被恐吓所吓倒,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被告的恐吓足以干扰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那么,这种恐吓就是构成勒索罪的要素。当然,如果受害人是一个胆小怕事的人,对一般人没有影响的恐吓也使他十分恐慌,这个恐吓也属于勒索罪的一个要素。
恐吓的对象和恐吓将要采取行动的对象可以不同。例如:一男子勒令一女子给他若干钱款,否则,就伤害她的孩子。
2.关于不当要求
运用恐吓手段提出的要求必须“不当”才能构成勒索罪。如果被告自认为具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并且所使用的手段也是正当的,就不能判被告犯有勒索罪。例如:一男子为情人与他分手而索要一笔“补偿费”。从法律上讲,该男子无权这样做,但是,该男子认为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并且在索要“补偿费”时,也没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比如威胁将对其情人进行毁容等,因此,该男子的行为没有构成勒索罪。
由此可以得出: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手段都必须“不当”才能构成勒索罪。
3.提出不当要求的形式
提出不当要求的形式不限,口头、文字、行动或姿势都可以表明不当要求。只要勒索者的举动和当时的情况,足以使一个正常的人明白所提的要求。例如:被告与受害人谈判时,拿出她的一张裸照,并说:“把这些照片公布于众怎么样?”被告的行动属于提出恐吓要求。勒索的要求一经提出,就构成了勒索罪,至于是否取得勒索的财物并不重要。
4.关于恐吓要求的内容
勒索罪是侵害经济利益的罪行,因此,恐吓要求的内容必须与金钱、实物等经济利益有关,否则就不能构成勒索罪,而要指控被告犯有刑事恐吓罪。下列恐吓内容都可以构成刑事恐吓罪:
(1)强迫与受害人性交;
(2)强迫受害人为被告取得某一社团的会员资格;
(3)不许受害人提出对被告的指控;
(4)使受害人不向被告的雇主揭发被告的刑事犯罪记录。
5.如果因证据不足不能指控被告犯有勒索罪,法庭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改判被告犯有下列任何一项罪行:
(1)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
(3)以欺骗方法获取服务罪;
(4)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5)(应当场付款而)不付款离去罪;
(6)藏有勒索文件罪;
(7)普通侵犯罪。
在审理勒索罪的案件时,法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案情需要,或者法庭本身的意见,下令禁止新闻媒介透露受害人的身份。例如:勒索者声称,如果某牛奶公司不付巨款,将在其牛奶制品中下毒。公众若知此事,必然会人心惶惶,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考虑对被勒索的牛奶制品及其牛奶制品的名称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