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4页(341字)

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对金银的收购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我国法律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从事金银生产的厂矿企业、部队和个人采炼者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从“三废”中回收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由回收单位重新利用以外,必须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持有的合法所得金银,出售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企业从国外进口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或加工后复出口的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没收的金银,应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境内一切出土金银,均为国家所有,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购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购,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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