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消失解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5页(311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20条规定,如果瘟或新城疫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解除嫌疑,可以宣布解除所实行的保护规定。在下述情况下,鸡瘟可以说已经消失:(1)禽场里所有动物已经死掉,或杀死,或者所有动物已被清理出去;(2)在官方监督下,先按照官方兽医详细指示进行消毒,消毒结果要经官方兽医认可。在下述情况下,新城疫已经消失:(1)如果禽场里所有动物已死亡,或宰杀,或所有动物已清理出去。(2)在禽场里所有患病的或嫌疑患病的动物已经消失,或康复后25天内,没有出现新的病禽;经官方兽医检查后没有新城疫的嫌疑。(3)在官方监督下,按官方兽医详细指示进行了消毒,消毒结果,已经官方兽医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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