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恐吓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2页(922字)

刑事恐吓罪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向他人进行下列恐吓:

(1)损害他人的身体、声誉或财产;

(2)损害第三人的身体、声誉或财产;

(3)损害已故人士的名誉或财产。

2.向他人恐吓,将进行非法行为,以达到下列目的:

(1)使被恐吓人或其他人惊慌;

(2)使被恐吓人或其他人做法律上没有义务做的事;

(3)使被恐吓人或其他人不做法律上有权做的事。

在指控被告犯有刑事恐吓罪时,控方不必证明被告对受害人的具体要求,只要被告发出了恐吓,不论受害人是否受到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实际损害,也不论受害人是否遵照恐吓者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都构成刑事恐吓罪。

发出恐吓的方式,可以口头、书面、动作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只要受害人在接到被告的信息后有理由认为是表达一种恐吓,就算被告已发出恐吓。

恐吓的内容往往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必须注意区别。例如:扬言要杀人,杀人是一项刑事犯罪,扬言杀人才是犯了刑事恐吓罪;扬言要将他人汽车轮胎的气放掉,将车胎放气是刑事破坏罪,扬言要放气才是犯了刑事恐吓罪。如果恐吓涉及的其他行为轻微,就不能构成刑事恐吓罪。例如:雇主扬言要解雇员工,不论解雇理由是否合理,都不构成刑事恐吓;房客扬言将不付房租,也不算刑事恐吓。如果明知对方没有错误,仍然扬言要指控对方,进行非法指控可能构成刑事诽谤罪,因此,扬言将进行非法指控构成刑事恐吓罪。例如:明知某公务员没有贪污,却威胁将向廉政公署投诉该公务员的所谓贪污行为,想借此要该公务员不执行公务,这就犯了刑事恐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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