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骗手段取得枪械弹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6页(439字)

任何人采取欺骗手段以得到枪械弹药,就犯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枪械弹药罪。常见的欺骗手段有:

(1)明知是假的而出示取得枪械弹药的假牌照,或者出示具有虚假内容的牌照。

(2)冒充是持有枪械弹药牌照的人。

如果明知他人没有枪械弹药持有权,却容许他人取得,就犯有非法转手枪械弹药罪。

被告免除指控的条件是,向法庭提出下列任何一项证据:

(1)被告能够出示可持有或经营枪械弹药的牌照;

(2)被告本人是属于不受有关法例规定限制的人;

(3)被告是有资格持有枪械弹药人士的代理人或雇员,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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