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3页(1748字)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措施。在日本,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有:发布诱导型计划、发布产业政策、召开协调恳谈会和审议会、发布有关方面的官方信息,以及具体的指示、告诫、劝告、建议等。在美国,行政指导还采取赠送工地、授予荣誉头衔和全国功勋奖章等奖励措施。行政指导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主体往往根据情况的需要,主动、适时、灵活地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我国常见的行政指导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发布指导性计划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国家计划要以市场为基础、总体上应当是指导性计划”,这使得发布指导性计划成为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有权发布指导性计划的通常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某计划委员会。一般全国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编制和发布,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的具体工作;全国性的行业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地方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省一级和县一级的计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编制和发布,同级计划委员会负责具体编制工作。指导性计划在时间上分长期、中期和短期3种,长期计划每10年发布1次,中期计划则通常5年发布1次,短期计划一般为1年发布1次。发布指导性计划通常是向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发展方向、要求和一定幅度的生产、工作指标,相对人不履行时受到的将是国家政策、经济杠杆的惩罚,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直接制裁。

发布指导性政策 指导性政策多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指导性计划而发布的国家政策,所以指导性计划的文件中往往就规定了指导性政策的内容,而发布指导性计划的机关也是发布指导性政策的机关。指导性政策主要有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地区布局政策、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它重要技术经济政策等。相对人所为的与实现指导性计划相符的行为往往与指导性政策中的促进性的规定相吻合;而与指导性计划相背的行为,政策中往往有限制性的规定。指导性政策是保证指导性计划实现的非强制性的措施。

发布市场信息 促进性指导的一种重要措施。行政主体为了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向其提供的一种信息服务。随着市场的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行政相对人在市场中的活动如果没有信息引导,必然会出现盲目与混乱的状况。政府作为市场调控的重要主体,凭籍其地位和工作性质上的优势,往往掌握有比相对人更全面、具体、准确的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利率、汇率、股市信息,能源、产品信息,技术、专利信息,生态环境、气候预报、重大事故通报等等。市场信息通常由各政府部门定期、定时发布,面向全社会发布的一般免收费用,向特定相对人提供的特殊市场信息有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提供咨询 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请求,就有关自己管理事务方面的问题作出解答的行为。提供咨询以相对人的请求为前提。只要相对人提出要求,行政机关通常应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针对相对人的问题认真作出解答。某一行政部门中,并非每个机构都负有咨询义务,通常由特定机构或特定人员负责咨询工作。咨询既要作到认真负责,也要注意有关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

提供建议 行政主体较常用的一种行政指导方式。提供建议既可根据具体的法律进行,也可依职权作出。既可以是一种前置型指导,即在行政主体作出强制性决定前,先行采取的行政指导行为;也可以是一种积极能动型指导,可在任何时间作出。建议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信息资料,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认为更有利于相对人或社会发展的建议意见。

提出劝告 劝告通常在行政主体不希望相对人为某种行为时作出。如,日美经济摩擦日益尖锐时,日本通产省曾劝告日本出口企业缩减出口产品生产。相对人意图为某种不利于社会的行为时,劝告往往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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