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干扰司法公正的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1页(998字)

香港的成文法、普通法都有涉及干扰司法公正的犯罪,分别介绍如下:

1.成文法

(1)香港法例第200章中关于发假誓作假证供的犯罪。

(2)香港法例第201章中关于贿赂行为的规定,诸如:接受或给予他人报酬;作出不诚实或不正直的行为。

(3)香港法例第234章关于潜逃的犯罪,潜逃是指从监狱中逃走或协助他人逃走。

(4)香港法例第245章关于愚弄公众行为的规定,例如:提供假情报,使人感到安全受威胁。

(5)香港法例第367章关于选举的犯罪,例如:冒充他人、贪污行为、干扰选举程序、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选民。

(6)香港法例第21章关于口头诽谤的犯罪,口头诽谤指作出破坏他人名誉的言论。

(7)香港法例第21章关于文字诽谤的犯罪,例如:刊登破坏他人名誉的文字,长期传播破坏他人名誉的消息。

2.普通法

(1)关押失职,指有意或疏忽造成犯人逃脱免受法庭审判。

(2)越狱,指被合法拘禁而使用武力逃走。

(3)劫狱,指使用武力将被合法拘留的犯人释放。

(4)贿赂陪审员,指贿赂陪审员,企图影响判决。

(5)干扰证人,指恐吓或劝诱证人删去、更改口供或作假口供。

(6)藐视法庭,指不尊重法庭或者阻挠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

(7)公职人员行为不检,指公职人员(包括警察)所犯的错误或者可以定罪的疏忽行为。

(8)串谋,指合谋阻挠或妨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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