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岁孩童进行猥亵行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4页(435字)

与未满14岁孩童进行猥亵行为罪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1)与未满14岁孩童进行猥亵行为;

(2)对未满14岁孩童做出猥亵行为;

(3)诱使未满14岁孩童进行或做出猥亵行为;

(4)诱使未满14岁孩童与第三人进行或做出猥亵行为。

制定此罪是针对一些不算侵犯的色情行为,即:被告没有使用武力或者恐吓,采取引诱的方法使孩童在他面前脱去衣服,或者触摸被告的生殖器替他手淫等。法律认为,当孩童被诱使进行上述猥亵行为时,无论他是否同意,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中,控方要寻找吻合证据来支持指控。如果孩童未经宣誓而作证,必须要有吻合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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