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6岁少女发生性行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4页(273字)

与未满16岁少女发生性行为,经公诉程序定罪,原来的刑罚为监禁10年,后改为监禁2年。

控方在指控被告时,一定要绝对肯定少女的真实年龄,控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据,不能以少女自报的年龄为准。即使少女同意进行性行为,被告也不能开脱罪行。

如果少女没有宣誓而作证,法律规定,其证词中暗示被告身份的内容必须要有吻合证据的支持;如果少女宣誓后作证,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要有吻合证据,但在实践中,通常也要求具有吻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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