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妇女卖淫为生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8页(638字)

任何男子,明知是妇女卖淫所得而依靠它支付其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就犯有靠妇女卖淫为生罪。

此罪是针对那些“拉皮条”的人制定的,即针对那些为妓女介绍嫖客或“保护”妓女的人。控方在指控被告时,可以出示的证据有:

(1)由妓女支付与被告共住房间的房租;

(2)妓女供被告吃、穿;

(3)妓女给被告金钱供其花费。

明知妇女利用楼宇卖淫而故意向她收取高价租金的房东,也犯有此罪。

针对此罪,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具有下列行为,可以推定他犯有靠妇女卖淫为生罪:

(1)被告与妓女同居;

(2)被告经常陪同妓女出入;

(3)被告具有指挥或影响妇女的行为,所用的方法表明被告曾经协助、教唆或强迫该妇女卖淫。

如果女性为了获得利益而指挥、影响其她妇女的行动,并且所用的方法显示她从事协助、教唆或强迫该妇女卖淫,就犯有女性操纵妓女罪。这是针对女性依靠妓女卖淫为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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