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烟馆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5页(441字)

开设、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具有下列内容的烟馆,就构成开办烟馆罪:

(1)出售毒品,可供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

(2)对吸食毒品等行为索取价钱或相当的代价;

(3)具有开设、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行为的人,由于提供毒品的吸食等获取直接或间接利益。

“烟馆”是指吸食毒品的地方,包括任何可供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危险药品的场所或地方;“地方”则指:任何船只、飞机、车辆、楼宇、建筑物以及有围墙的地方,不论它们能否移动,还包括任何水陆地点。

针对此罪,法律还规定了一项假定原则,即:如果在屋宇等任何地方发现可供吸食、吸入、吞服、注射毒品的烟枪或用具,除非具有反证,否则可以假定该屋宇等地方为烟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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