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非法赌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7页(789字)

为了进行非法赌博、非法博彩或者进行与之有关的活动,开设、经营、管理或控制赌场,或者协助他人经营、管理赌场,就构成开设非法赌场罪。

1.《赌博条例》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推定该场所为非法赌场:

(1)警察依授权进入某一场所时受到阻挡或拖延;

(2)警察进入的场所内附有设施,可用来隐藏或销毁赌博设备;

(3)警察进入的场所内发现有赌博设施,或者发现在该场所内的人身上藏有赌博设备。

除非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该赌博场所进行的是合法赌博或合法博彩,否则被告罪名成立。犯有此罪的被告,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或者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2.如果有人在非法赌场内赌博,就犯有在非法赌场内赌博罪,针对此罪,法律规定有以下推定原则:

(1)警察在进入非法赌场时,如果发现有人在赌场内,或者从赌场内逃离,可以推定该人曾在赌场内赌博。

(2)警察在进入任何场所时,如果受到阻挡或拖延,那么,在该场所内发现的金钱或在该场所内任何人身上发现的金钱,除有反证外,都可被推定为曾用于非法赌博或与非法赌博有关的活动。

在非法赌场内赌博罪的刑罚为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

法律还规定,在赌场外非法聚众赌博就犯有在赌场外非法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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