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硬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9页(1190字)
伪造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流通硬币,就构成伪造硬币罪,最高的刑罚为死刑。
香港于1865年首次通过了保护币制的法律,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订,都包括在《刑事罪条例》第11部分中。根据有关的规定,伪造纸币,没有特别的罪名,可归入伪造文据罪;使用伪造的纸币,归入行使伪造文据罪。
香港法律关于伪造硬币罪的罪名繁多,可划分为伪造金银币和伪造铜币两大类,分别介绍如下:
1.伪造金币和银币罪
犯有此罪的被告,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凡具有下列行为,就构成伪造金币和银币罪:
(1)伪造金币或银币;
(2)将伪造的硬币或金属块染色,企图将它当作金币或银币;
(3)使金币或银币受损坏或变轻,企图将它当作金币或银币;
(4)以低于其表面标明的价值买卖伪造的金币或银币;
(5)输入、输出或切割伪造的金币或银币;
(6)使用伪造的金币或银币,同时持有其他伪造的金币或银币;
(7)使用伪造的金币或银币,并且在10天内再次使用伪造的金币或银币;
(8)持有3枚以上(包括3枚)伪造的金币或银币,并企图使用;
(9)使用价值较低的硬币或金属,将其当作金币或银币,企图进行欺诈。
2.伪造铜币罪
铜币是指金币与银币以外的任何金属或混合金属制成的硬币。犯有此罪的被告,可被判处7年监禁。凡具有下列行为,就构成伪造铜币罪:
(1)伪造铜币;
(2)制造或拥有伪造铜币的工具;
(3)买、卖、运入伪造的铜币;
(4)使用伪造的铜币;
(5)持有3枚以上(包括3枚)伪造的铜币,并企图使用。
制造、修理或者持有铸币工具;制造或发行民铸货币,都算犯有伪造硬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