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据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9页(1803字)

制造虚假的文件、印章及印模,企图进行欺诈或欺骗,就构成伪造文据罪。

文据包括文件、印章及印模三类物件。常见的伪造文据罪,很少单纯涉及印章或印模,印章或印模是伪造文据的工具,因此,伪造印章或印模经常与伪造文件一同被指控。

被告只要具有伪造文据的行为,即使伪造的文据尚未使用,也算犯有此罪。此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在判定此罪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文据”的含义

法律没有给文据下定义,一般地讲,文据是指文字及通常认为是传达人类信息的文字。例如:护照、伪钞、支票、证券、奖券、发票、学位证书等都是文据。

2.“伪造”的范围

法律规定,以下示范情况都属于“伪造”:

(1)文件被称为是某人制造或他人代某人制造,但事实并非如此;

(2)文件所显示的制造地点及时间都不属实,并且制造地点和时间都影响文件的价值或可靠性;

(3)文件的鉴别记号是假的;

(4)文件的重要地方曾经修改,包括增添、加插、删减、涂改、抹拭等;

(5)文件的全部或者重要部分假冒是一个虚构或已故人物制造,或者委托他人代替该人物制造;

(6)具有相同姓名的人(包括真实或虚构的人),冒充某个真人的名义制造文件,例如:两人同名同姓,A是着名油画家,B是学画不久的新手,由B绘制一幅油画,假冒是名画家A的作品。

3.关于“伪造文件”的鉴别

以下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1)一封寄给报刊的信件载有虚假的消息,该信件并不属于伪造的文件;同样一封信以一位记者的名义发出,事实上该记者并没有写过这封信,也没有授权他人写这封信,这封信就是伪造的文件。

(2)A签署一份推荐信,说明B是一位好学上进、品学兼优的人,但事实上B是一个碌碌无为、散漫懒惰的人,这封推荐信并不属于伪造的文件;如果B假冒A的名义签写这封推荐信,那么,B就伪造了文件。

(3)某人发现他的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存款,仍然签发支票,并不是伪造文件;如果某人捡到相同姓名的他人遗失的支票簿,并签发支票,就是伪造文件的行为。

4.控方要根据文据的类别,证明被告具有不同的犯罪意图

(1)指控被告伪造私人文件,必须证明被告具有欺诈的企图。

私人文件是指影响个人的权利、责任及财物的文件。欺诈是指以欺骗方法导致某些伤害或损失,进行欺诈的人可以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或专业资格。欺诈并不一定会涉及经济上的损失,例如:某人伪造医生的药方以购买禁药,他虽然没有逃避付款责任,但却构成了欺诈。

(2)指控被告伪造公文、印章或印模,必须证明被告具有欺诈或者欺骗的企图。

公文是指由公务人员作出以供大众使用或参阅的文件。“欺骗”是指明知是虚假的或者不知虚实而鲁莽地作出陈述,引诱他人相信虚假的事情,欺骗只需让受骗者得到一个错误的印象。例如:社区某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本辖区环境污染严重,恰好上级主管部门来检查工作,该公务员背着社区管理部门,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制作了一份虚假的报告,竭力掩盖该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该公务员的行为就是为了欺骗上级部门而伪造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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