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取运输工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3页(1345字)

未经物主同意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权力,擅自取去运输工具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者明知是被他人擅自取得的运输工具而驾驶或搭乘,就构成擅取运输工具罪。

法律没有给“擅自取去”下定义,但根据有关规定,“擅自取去”可以理解为:把运输工具由原来的位置作一定程度的移动,即使这种移动很轻微,也算“擅自取去”。如果一个人坐上他人的汽车,想尽一切办法却无法开动引擎,该人不算犯有擅取运输工具罪,但可以被控未遂罪。

1.根据法律规定,此罪中的“运输工具”是指:

(1)各类陆上交通工具,包括电车、铁路火车以及地铁列车;

(2)包括滑浪板在内的各种船只;

(3)各种空中交通工具,包括珍宝式客机、滑翔机、载人风筝以及降落伞;

(4)为载人而制造或改造的运输工具,不包括小贩的手推车、市政事务署扫街工人的垃圾车;

(5)在一个搭乘在内的人控制下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包括婴儿车或者不是由车内的人推动的轮椅。至于由机械发动的剪草机,要根据操作人是坐在剪草机上还是在剪草机后推动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此罪中的“运输工具”。

2.犯有此罪的被告,取走运输工具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供自己使用;二是供他人使用。因此,恶作剧地取走运输工具,不是为了上述两项目的取走运输工具,都不能算作此罪。举例说明如下:

(1)将停泊的汽车推往它处,致使车主为找寻汽车而烦恼;

(2)放开汽车的方向盘,使汽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滑入山下;

(3)纯粹为自己通行需将阻塞道路的运输工具移开;

(4)将船只的系绳放开,使无人控制的船只在海中飘浮。

被告要开脱此罪,必须向法庭证明,自己有合法权力擅取运输工具,或者物主将会同意自己的擅取行为。以欺骗的方式取得物主同意而取用运输工具仍然构成此罪;如果以恐吓物主的手段取用运输工具,就构成勒索罪。

如果明知是他人擅自取得的运输工具而驾驶或搭乘它,就构成驾驶或搭乘他人擅自取得的运输工具罪。

控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知道所驾驶或搭乘的是他人擅自取得的运输工具。驾驶者必须是坐在司机位置上或者控制着方向盘,一辆汽车虽然没有被发动引擎,它仍然可以算是被驾驶的,如果只是一双手从车外伸入车内控制方向盘推动汽车,不算驾驶;“搭乘”的含义是指搭乘人登上运输工具后,运输工具移动了一定距离。如果不能确定某人是否具有驾驶行为,可以指控其搭乘他人擅自取得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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