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5页(733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经注册商标拥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表现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他人误认;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③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④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或其他作案工具;⑤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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